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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动态 |
| 巩义市人劳局因认定科瑞耐材公司职工工伤被起诉 |
| 2010-03-22 22:5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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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当人们还在回味节日的欢乐时,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常庄新村的卢省委却有了几分担忧。春节前的1月20日,他拿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他的工伤认定书。但春节后一上班,法官告诉他企业提出了上诉,他还得在维权路上奔波。
今年29岁的卢省委2008年6月18日到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工作。当年8月28日18时40分许,卢省委维修完机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在离公司门口不远处与他人摩托车相撞受伤。他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按法律规定应属工伤,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未果。2009年3月16日,卢省委向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人劳局向科瑞耐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人劳局经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卢省委所受伤害为工伤。科瑞耐材公司不服,向巩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劳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局依法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调查,认定第三人卢省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第三人卢省委是原告科瑞耐材公司职工,且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科瑞耐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卢省委不是其职工、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维持工伤认定书的判决。
一审胜诉了,但一想到案件还要进行二审,卢省委不免产生了一些担忧,下一步的维权路是顺利还是曲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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